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8575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68号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7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8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新绎邮轮实图;宣传情况;各项活动记录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