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97480号“喜有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69号
申请人:佛山市喜有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7480号“喜有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6692号“喜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61184号“禧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获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喜有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喜友家”、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禧有家”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