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淙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38093号“淙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46号

       

      申请人:白河县淙溪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8093号“淙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5133号“琮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淙溪”与引证商标“琮溪”的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十分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