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57104号“天下文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912号
申请人:青岛新起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7104号“天下文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4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0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常凯
王若凡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