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68626号“WN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18号
申请人:甘建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8626号“WN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654248号“皖一博WN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