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4745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38号 - 申请人: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4745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38号

       

      申请人: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4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34811号“味民公社WMCE及图”商标、第1778429号“皖宝及图”商标、第7092540号“SternIngredients及图”商标、第4709948号图形商标、第29400897号图形商标、第39367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属于不同行业的从业者,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将二者区分开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