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42550号“六脉人力资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25号
申请人:北京六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2550号“六脉人力资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14437号“六脉商道”商标、第14214548号“六脉科技LIUMAITEC”商标、第16476000号“六脉”商标、第32266178号“六脉公社”商标、第34234097号“六脉智投”商标、第28483421号“六脉导师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