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之船中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92236号“砂之船中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511号

       

      申请人:长春砂之船中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策封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2236号“砂之船中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97117号“中东砂之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