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50018号“线索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39号

       

      申请人:山东冠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0018号“线索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线索网”,其注册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等服务,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