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564892号“IGO大乐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62号
申请人: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4892号“IGO大乐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6914号“大悦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09450号“大悦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9925号“大悦城 JOY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6427397号“爱购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均为字母“IGO”,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