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43431号“SOYO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6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寿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喻德新
申请人因第3243431号“SOYO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63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喻德新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上海寿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上海寿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查询,商标注册人自公告之日起,近三年来没有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近三年未使用,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还影响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63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商品上使用证据真实有效。申请人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认定复审商标在刷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复审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书;
2、编号为LH20171103ZY-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报关单、出口装箱单、商业发票及证明(经公证);
3、编号为LH20180313ZY-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报关单、出口装箱单、商业发票及证明(经公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复审商标应被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7月16日提出申请,经审查于200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长柄柏油刷;刷制品;擦罐和容器用刷;动物用梳;电刷(机器部件除外)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刷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保障商标制度良好运转。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内将系争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发挥了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即应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书》显示,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分别许可给淮安市子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淮安祥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均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证据2、3中,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报关单、装箱单、商业发票及证明显示了复审商标及滚筒刷商品,前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滚筒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滚筒刷属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刷子中一种,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长柄柏油刷;刷制品;擦罐和容器用刷;动物用梳;电刷(机器部件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长柄柏油刷;刷制品;擦罐和容器用刷;动物用梳;电刷(机器部件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刷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