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6354号“HDR HIGH DYNAMIC
RAN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39号
申请人:JVC建伍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6354号“HDR HIGH DYNAMIC 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摄影机、视频投影机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16413713号“HIGH DYNAMIC RANGE”商标第7033963号“HDR及图”商标、第7125764号“HDR TOUCH”商标、第7476162号“HDRBIEN”商标、第19536309号“HD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39829号“HD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6444号“HD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七)在构成元素、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五、七的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性得以增强,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和宣传资料、网站介绍资料、其他公司官网资料、参展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五、七所有人所达成的共存协议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鉴于申请人已书面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摄影机、视频投影机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除摄影机、视频投影机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同时,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HDR”,二者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摄影机、视频投影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摄影相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HIGH DYNAMIC RANGE”及首字母组合“HDR”组成,其易被消费者理解为“高动态范围”等相近含义,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摄影机、视频投影仪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是否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并不对本案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