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0459号“EI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37号

       

      申请人:艾克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0459号“EI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际注册第430856号“ei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与申请人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87615号“ELKA”商标、国际注册第887614号“elka”商标、第6959116号“宜佳E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五、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照明设备申商品,故其与国际注册第887614号“e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并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取得联系,以期获得同意书。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恒温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其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除电子恒温器外的其余商品上、第11类除照明设备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五、六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13日的第166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在灯、冰箱、水管龙头商品上的注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宣告无效,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六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恒温器、照明设备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恒温器外的电阻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除电子恒温器外的电阻器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的用于玻璃陶瓷装置的辐射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的主要识别部分字母构成、排序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除照明设备、用于玻璃陶瓷装置的辐射炉外的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设备,卫生设备,尤其是家用烹饪电器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在第9类除电子恒温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在第11类用于玻璃陶瓷装置的辐射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在第9类、第11类其余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1类类“ 用于玻璃陶瓷装置的辐射炉;电阻器;管状电阻器;触摸板;触摸控制板;光学传感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