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97475号“赤木刚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22号
申请人:苏州大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7475号“赤木刚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8435号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因其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而不予受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和呼叫相同,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