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096846号“如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76号
申请人:郑州朵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6846号“如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6038号“如玥及图”商标、第33757529号“如玥Ruyue及图”商标、第13546097号“如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如月”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汉字“如玥”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洗洁精、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