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特医疗ant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9958173号“安特医疗antm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26号

       

      申请人:深圳安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58173号“安特医疗ant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977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7245716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上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