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962786号“三彩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74号
申请人:西安汉韵风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2786号“三彩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44373A号商标、第32779915号商标、第13095841号商标、第95908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之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