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桥雒芊芊研究院 CHEN INSTITU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437163号“陈天桥雒芊芊研究院 CHEN

    INSTITU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78号

       

      申请人:陈天桥雒芊芊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7163号“陈天桥雒芊芊研究院 CHEN TIANQIAO & CHRISSY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610082号商标、第15388525号商标、第14406991号商标、第6822807号商标、第12878366号商标、第12878384号商标、第26537582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