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稻谷Red Gra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481413号“红稻谷Red Gra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60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郝国周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1日对第27481413号“红稻谷Red 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科研、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申请人的“金稻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0775550号“金稻谷JINDAOGU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糖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除注册引证商标外,在其他类别上也注册了大量 “金稻谷JINDAOGU FOOD及图”商标,申请人重视商标的保护。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营业执照;
      3、广东营销学会推荐函;
      4、申请人所获专利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等荣誉证书;
      5、申请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6、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7、销售清单、发票、合同及产品图片;
      8、申请人广告宣传、参加展会等宣传资料;
      9、申请人审计报告;
      10、申请人纳税证明;
      11、申请人企业基地、生产车间及设备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盐腌肉、腌制鱼、加工过的瓜子、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咸蛋、奶油(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薄荷糖、糖果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所应有的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本案中,综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金稻谷JINDAOGU FOOD及图”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等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金稻谷JINDAOGU FOOD及图”商标已在其主张知名的糖果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且申请人主张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盐腌肉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禁止性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