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607号“FIE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75号
申请人:菲尔德矫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607号“F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63721号“欣视野 NewFi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09087号“领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介绍及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IELD”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字母“NewField”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领域”含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