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蒂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318473号“帕蒂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1081号重审第0000000160号

       

      申请人:米高斯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1081号《关于第24318473号“帕蒂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2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315068号“帕帝诗 PartyR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撤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08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13日,第163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对此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驳回通知生效。我局仅对申请商标在除“茶饮料”外的商品上是否与第11315073号“帕帝诗 PartyR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15069号“帕帝诗 PartyR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予以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甜食、面包、糕点、饼干、方便米饭、意式面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甜食、面包、糕点、饼干、方便米饭、意式面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