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54922号“祥翼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69号
申请人:丹阳市祥翼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4922号“祥翼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8339号“银鹰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文字“祥翼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3471号图形商标、第19429661号图形商标、第9886892号“鹘鹰HU YING及图”商标、第27739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