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308118号“三水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46号
申请人:山东金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8118号“三水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三水源”是山东省淄博市重点服务建设项目,因建设在淄水、沂水、汶水源头而得名,蕴含丰富的文化、历史内涵。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推广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区别于行政区划的独立含义,消费者不可能将其与“三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三水源项目汇报材料、三水源景观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三水源项目所涉五老峪水库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应票据、三水源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三水源项目视频宣传截图及项目讨论会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水源”虽含有“三水”这一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整体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