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家居SENYUAN FURNI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54563号“森源家居SENYUAN

    FURNI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71号

       

      申请人:广州科铂睿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4563号“森源家居SENYUAN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1395号“森源”商标、第33080767号“森源”商标、第34898201号“森源”商标、第35887417号“森源19”商标、第30820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