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泰克拓普用心点亮世界TECHT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2

     

    关于第6509097号“泰克拓普用心点亮世界TECHTO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黄河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509097号“泰克拓普用心点亮世界TECH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27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有关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电子芯片、表面覆有带电导体的玻璃、光电管、晶体管(电子)、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持续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产品的实物图片;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及资质证明;
      4、申请人产品宣传册;
      5、《展览设计制作合同》、《产品采购合同》、《LED灯具买卖合同》。
      我局将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灯、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电子芯片、表面覆有带电导体的玻璃、光电管、晶体管(电子)、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及复审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与商标使用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形成时间不明,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均没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交易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电子芯片、表面覆有带电导体的玻璃、光电管、晶体管(电子)、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块、电子芯片、表面覆有带电导体的玻璃、光电管、晶体管(电子)、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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