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早的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2

     

    关于第35758489号“您早的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844号

       

      申请人:邓富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8489号“您早的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137178号“您早的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42226号“你早的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声明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含义,并不是直接表示商品特点和功能的词汇,应准予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有类似构成注册成功的案例。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声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您早的茶”与两引证商标“您早的茶”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了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声明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声明书亦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茶”,使用在“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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