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草原绿牛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4

     

    关于第9158213号“草原绿牛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通辽市绿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莲凤
      
      申请人因第9158213号“草原绿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53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持续不断使用复审商标,且使得复审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将于后续的补充材料中提交相关证据。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2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3年12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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