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黛XIAND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4

     

    关于第9783455号“仙黛XIAND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芬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志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尚泰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因第9783455号“仙黛XIAND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61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购买取得复审商标的权利,其自取得复审商标以来,一直使用至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转让有关资料及公证书;
      2、天猫旗舰店开店资料及服务协议、天猫网站页面;
      3、产品及包装盒图片;
      4、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广州市玮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2年9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二、申请人名下现仅有复审商标一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经受让取得复审商标的所有权,其在复审期限内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证据2为其在天猫开设店铺的资料及协议,证据4为销售发票,其中有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销售服装*牛仔裤的发票三张,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在服装*牛仔裤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而服装、牛仔裤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皮衣;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婚纱”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皮衣;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婚纱”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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