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FCI FEDERATION CYNOLOGIQUE INTERNATION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4

     

    关于第34298448号“FCI FEDERATION

    CYNOLOGIQUE INTERNATION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24号

       

      申请人:烟台海棠社犬业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8448号“FCI FEDERATION CYNOLOGIQUE INTERNATION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756638号“FCI”商标、第12756640号“FCI THE FRENCH CULINARY INSTITUTE”(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FCI”,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FCI”为世界畜犬联盟的简称,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用于动物训练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提供者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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