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305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07号 - 申请人:谢义才

时间:2020-09-15

     

    关于第352305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07号

       

      申请人:谢义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0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26256756号图形商标、第33794781号图形商标、第21524417号“飞凡通 FFAN P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三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剪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剪刀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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