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

时间:2018-06-04

    2013年-2017年,河北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962件;2017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13件,同比上升29.54%;审结1017件,同比上升25.8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3-2017)》,通报了上述数据。同时,该院发布了2017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河北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7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2016年上升29.54%。纵观近五年河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情况,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审结侵害商标权案件数量最多,2017年新收案件中商标权案件同样数量最多,增幅也最大。

    部分修改使用仍属专利侵权

     

    2009年,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河北科技大学技术人员相识,得知了该大学为发明专利权利人的“上流式厌氧反应器”技术和相关方案、数据,但双方就价格问题未达成共识。然而,2010年,华辰公司却上了两台相关设备。

    由于相关专利技术尚未转让给华辰公司,经交涉无果后,河北科技大学将华辰公司和擅自生产侵权设备的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诉上法庭。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一审原告河北科技大学许可,一审被告安装部擅自生产,华辰公司擅自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河北科技大学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确定二被告共同赔偿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40万元。

    在另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利,但在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车间发现了6台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设备,认为侵犯了其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故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京峰公司提出自己的设备与涉案专利并不完全相同。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四点不同或并不构成与涉案专利的明显区别,或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构成等同特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京峰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赔偿海桥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

     

    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一个违反诚信原则擅自生产他人专利设备,一个对他人专利进行部分辅助构件修改后使用,都属于对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这两起案件体现了法院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和对低端仿制行为的打击。

    在河北高院公布的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上述两起均为发明专利权案件,但在总体案件中,发明专利案件相对有限。2017年,河北法院新收的1013件案件中,涉及专利权案件260件,其中涉及发明专利有39件,仅占全部专利权案件的15%。

     

    规模企业重复侵权判赔50万

    2013年-2017年,河北法院一审审结的4962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权案件最多为1679件,专利权案件和著作权案件次之,分别为1553件和1066件。2017年,河北法院新收商标权案件354件,同比上升25%,在各类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中同样数量最多、增幅最大。

     

    河北高院公布的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有三起都是商标权案件,其中尤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世纪通讯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引人注目。

    由于世纪通讯部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小米公司的同意,在其销售的移动电源上标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销售行为侵害了小米公司商标权。法院判决世纪通讯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小米公司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据了解,小米公司在河北邢台、邯郸、石家庄等地提起系列维权诉讼,除大部分调解解决外,均依据各案不同情节,在其诉请的1.5万元范围内,判决给予合理赔偿。河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销售者如果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则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合理确定。

     

    另一起商标权典型案件中,邯郸市百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有与某知名食品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同类商品,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值得一提的是,侵权方百味园公司并不是小作坊,而是一家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自称“年生产休闲食品50万件,生产值5000余万元”的规模企业。

     

    百味园公司生产规模较大,同时该公司还曾因侵害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侵权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属于重复侵权。二审法院对百味园公司合法传唤,但其拒不到庭。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百味园公司赔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