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653735号“IZ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653735号“IZ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310号

       

      申请人:艾迩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3735号“IZ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4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50446号“幸福斑马ENJOYABLE ZEB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实际共存,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