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47005号“御格格 YUGEGE SOUVEN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147005号“御格格 YUGEGE

    SOUVEN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35号

       

      申请人:陈青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7005号“御格格 YUGEGE SOUVEN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08383号、第19074861号、第12536115号、第12535944号、第306699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显著性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茶饮料;比萨饼;意式面食”商品上的专用权。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与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茶饮料;比萨饼;意式面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