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芙蕾專制店BoBoCa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561873号“舒芙蕾專制店BoBoCa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95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1873号“舒芙蕾專制店BoBo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于相关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34054号、第8905258号、第1251186号、第11521025号、第3312080号、第1356542号、第14837269号、第9480998号、第32157162号、第5658082号、第36680146号、第14231520号、第379360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十三已无效,上述商标并非合法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利润表、大众点评网、微博等相关截图、网络宣传页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一、十三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六专用权至2020年1月20日,现处于续展宽展期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十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BOBO”,其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舒芙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茶饮料、蛋糕、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另,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含 “Cake(译为:蛋糕)”,指定使用在“蛋糕;糕点”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