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830036号“爱奇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97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0036号“爱奇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11900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