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071072号“利郎LILAN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95号
申请人:金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前权利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1072号“利郎LILAN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1217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现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第27951598号商标、第279549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的权利人已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1日核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申请商标于2020年6月6日转让至金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现与第16051490号商标、第28117752号商标、第6946642号商标、第69466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六、七)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五已核准撤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丁萍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