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374344号“菠菜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1374344号“菠菜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博采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74344号“菠菜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20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菠菜”在网址http://bocai.ver.cn/的使用情况;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发票;
      3、“菠菜讲故事”节目光盘;
      4、作品登记证书;
      5、“菠菜”商标在公司内部及对外宣传中的使用情况;
      6、衍生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手机带”等商品上,于201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表明申请人与汕头市澄海区荣龙工艺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5、6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