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74068号“Lik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74068号“Lik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34号

       

      申请人:广州市百果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4068号“Lik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7658号“LIKEEP”商标、第29010260号“LikBee”商标、第12111020号“Like及图”商标、第37504340号“CLUB like及图”商标、第38195208号“Li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07、0908、0923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有关Like、Likee短视频的相关报道、自媒体宣传数据、应用软件页面图片、百度百科介绍与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未明确所放弃的指定商品的名称,故我局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ikee”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LIKEEP”、“LikBee”以及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ik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