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73290号“FURmina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73290号“FURminat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38号

       

      申请人:思派创品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3290号“FURmin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5542号“F•UR及图”商标、第36835529号“IMPERIAL PAW及图”商标、第13284590号“IMPERIAL PAW及图”商标、第17994548号“IMPERIAL PAW及图”商标、第9782418号“KINGPAD及图”商标、第18027404号“卡尔美KEL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国际注册第1122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由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已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七已分别被撤销、无效宣告、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字母“FU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