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22317号“桃花源 TAO HUA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33号
申请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2317号“桃花源 TAO HUA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2381号“桃花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20786号“桃花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85236号“桃花源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73579号“桃花源里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增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桃花源”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桃花源”、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桃花源山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服务以外的“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服务以外的“受托管理”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受托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