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00130号“thermotekni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00130号“thermotekni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26号

       

      申请人:陕西慕马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0130号“thermotekni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1850号“termoteknik 泰克尼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70241号“termotekn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增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作出继续有效的决定,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二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thermoteknik”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termotekni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供暖装置、暖气片”商品以外的“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供暖装置、暖气片”商品以外的“燃气炉”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供暖装置、暖气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供暖装置、暖气片”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供暖装置、暖气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