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32192号“SIGNAL H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24号
申请人:信号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2192号“SIGNAL 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523470号“signal 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