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62713号“政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62713号“政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21号

       

      申请人:上海良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2713号“政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295号“政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06244号“政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79410号“政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581517号“通政人力TONGZHENGREN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在生效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二在“户外广告;广告;广告代理;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服务或服务)”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政通”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政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进出口代理、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服务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外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进出口代理、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服务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外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服务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进出口代理、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服务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服务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