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539号“CROWD CRED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539号“CROWD CRED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06号

       

      申请人:CROWD CREDIT,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539号“CROWD CRED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上可以区分服务来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87594号“Crowdfund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65497号“群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07129号“群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55672号“CROWDFUNDING CLUB 10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公司介绍;百度翻译中关于“CROWD”“CREDIT”“funded”的解释;并存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
      经复审认为,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资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CROWD”,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CROWD”与引证商标二“群众”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非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CROWD”,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CROWD”与引证商标三“群众”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