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6705号“福 福参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76705号“福 福参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624号

       

      申请人:威海聚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6705号“福 福参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并且已经获得版权登记,其与第9228124号“福”商标、第10637674号“福”商标、第15089669号“NDHB福”商标、第15783901号“福企 BLESSING ENTERP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及相关用品图片、官网、宣传资料、荣誉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