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49021号“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32号
申请人:荆州婺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9021号“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14508号“秀 SH-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57268号“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46830号“秀出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511799号“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438810号“秀 CO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15142号“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957175号“秀 The saga o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三、引证商标四已被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除“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均含“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