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059378号“Hyster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74号
申请人:郭高价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059378号“Hyster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53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不予注册程序中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ysterics”组成,与引证商标“HYSTERIC”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