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59498号“CLASSDOJ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59号
申请人:课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9498号“CLASSDOJ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的字母组合商标,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无任何字典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在使用过程中从未被消费者误认为与“柔道训练班”存在关联或存在其他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情况。此外,申请商标在第9、38、42类商品和服务上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在中国商标局亦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有道词典、海词词典等上搜索“CLASSDOJO”“柔道训练馆”的结果页面;媒体宣传报道;申请人中文网站页面;“CLASSDOJO”软件下载页面;百度、中国知网等对“CLASSDOJO”的检索结果;举例商标档案信息;“CLASSDOJO”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CLASSDOJO”,其中,“CLASS”可译为“班级”,“DOJO”可译为“柔道训练学校”,该文字组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