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55258号“SGL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55258号“SGL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88号

       

      申请人:岛津(上海)实验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5258号“SGL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76710号“SG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构成元素、读音、外观及指定商品上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产品使用、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验室用自动色谱仪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显著识读的外文“SGLC”与引证商标“SGLG”仅末尾一字母之差,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