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40382号“走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89号
申请人:上海伴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40382号“走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享有原始创作权,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7807号“STEP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表达含义、泛指对象、文字字形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推广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STEP UP”360翻译、商标使用、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计算机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走近”与引证商标“STEP UP”在含义上能够形成对应关系,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